彰化一名男子理髮,請髮型設計師在後腦勺剃出唯妙唯肖的柯文哲大頭照,左右兩側更寫上大大的「1號」,替民眾黨總統候選人柯文哲宣傳效果滿分。
中選會記者會上,針對民眾髮型夾帶特定候選人圖像,以及在投開票所附近合照比YA等,會否觸法,李進勇表示,投票當日是不得有任何競選助選活動,如果民眾或者助選員、候選人穿戴或攜帶的物品上面,有候選人的號誌、印章、圖案等任何標示,很可能會被認為是競助選的行為,違反選罷法規定,在查證之後,會依法來處理。
至於柯文哲支持者將頭髮理成柯文哲的肖像,李進勇表示,就該個案來講,一般客觀的認定是認為有助選行為,「我們奉勸也希望大家都能夠遵守規定,不要心存僥倖」,其實法律規定相當的嚴謹,任何違規都會被舉發,進行調查。亦即該名柯粉如要出門投票,必須將涉及宣傳的柯文哲肖像遮蔽,否則即觸法。
中選會提醒,進入投票所穿戴的服飾等等,不得印有候選人姓名、號次、影像及相關宣傳標語,以免觸犯法律規定。同時,投票日當天不可有任何競助選活動或是有其他干擾選務秩序之行為,當然也不能勸誘或妨害他人投票,以免被檢舉而觸法。
中選會提醒:
一、服飾等等勿有政黨或候選人相關之標誌、圖像或文字等內容。
二、服飾等等也不可以有候選人的姓名、號次,或競選口號等內容。
中選會指出,依《公職選罷法》第56條、《總統選罷法》第50條,投票日不得從事競選、助選活動,違反者,依前兩法規定,處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政黨或候選人有加重處罰規定。
另依《公職選罷法》第65條第1項第3款、《總統選罷法》第61條1項3款規定,投票進行期間,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之情事,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須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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