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日前發布公告表示,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
中選會指出,若無符合以上規定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資料,於前開期間,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違反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若為政黨、候選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違反者,則加重處罰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主委李進勇今天赴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詢,並於會前受訪時提到,會進行街頭民調的,不一定是專門屬於哪個陣營或支持個別候選人,如果有的話,不同陣營都會有的,把街頭民調處罰認為專門針對某陣營是毫無根據。
李進勇說,中選會一再強調,街頭民調不是不能做,但要發布要符合《選罷法》,也就是執行機關、負責人、樣本數、調查時間等資訊必須要公開揭露,最主要是防止不是很嚴謹的民調擾亂選舉秩序,請大家共同遵守。
李進勇也透露,中選會最近接到很多檢舉案件,將來必須要進行審議;而街頭民調不是今天才存在,民國80年中選會就曾對這個問題進行解釋,近幾年行政法院也做過判決,實務上有案例作為證據,請大家能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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