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天指出,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立儒與性騷擾申訴人(下稱申訴人)發生行車糾紛,以含有性或性意涵的言語騷擾申訴人,導致女方心生畏怖、感到被冒犯,因此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提出性騷擾申訴,經台北地檢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監察院並於本月9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高涌誠、紀惠容、鴻義章彈劾陳立儒提案,將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監察院提到,陳立儒於今年5月21日時,與申訴人在台北萬華發生行車糾紛,陳立儒身為司法人員,於遭申訴人機車碰撞,且雙方針對賠償方式討論未果情形下,未循報警等正當管道處理該糾紛,卻向申訴人表示「所以我沒有要跟你要錢,你跟我做愛就好…要不要?」、「對…所以我沒有要跟你拿錢,你跟我做愛。」、「對對對…所以我的意思是說,你如果願意跟我做愛,你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你到底有沒有18…」、「沒有,這條路有很多旅館啊」等語,女方因此提出申訴。

監察院表示,陳立儒監院調查時,坦承當日確有情緒性發言,並有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事,雖雙方已調解成立,但陳立儒身為司法人員,於遭逢行車糾紛之際未能謹言慎行、妥適處理,反而以顯含有性或性意涵之言語騷擾申訴人,導致申訴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實不可取。

監察院指出,陳立儒當天言行除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規定,並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之規定,案經媒體報導,嚴重斲傷司法形象,違失情節明確,具《法官法》第89條第7項之應受懲戒事由,有懲戒之必要,監察院因此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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