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說明,為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負、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目標,研擬《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酌降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之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為1%。

針對非自住房屋,改採全國歸戶,調高法定稅率為2%~4.8%,各地方政府均「應」參考財政部公告基準,按房屋所有人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課徵。

另調降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及繼承取得共有住家用房屋之法定稅率為1.5%~2.4%(原為3.6%),以鼓勵空置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滿足民眾居住需求,及兼顧繼承取得共有住家用房屋因難達使用共識所致非自願性空置情形,具「空屋稅」精神。

修法針對建商待售房屋,給予2年合理銷售期,財政部表示,考量其為房屋供給者,針對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房屋,法定稅率調整為2%~3.6%;超過2年的餘屋,則適用一般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範圍2%~4.8%。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修法增訂自住房屋設籍要件,房屋稅由按月計徵改按年計徵,期房地持有稅課徵一致,簡化作業;另增訂信託房屋,與委託人或受益人持有之房屋併計戶數適用差別稅率,防止分散持有,規避較高稅率,以及修正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適用對象,防杜將房屋分割為小坪數,取巧適用免稅。

財政部表示,此次修法除進一步減輕單一自住者負擔、增加多屋者及空置房屋持有稅負外,並兼具空屋稅精神,符合公平正義。

調降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之稅率,預估受影響房屋數約310萬戶、稅收減少約23億元;其餘修正部分(含調整非自住房屋稅率)預估受影響房屋數約96.8萬戶至135.8萬戶、稅收增加約45.7億元至55.7億元,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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