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三讀通過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明定未成年一律禁止師生戀,若為成年學生,校長或教職員工不得利用不對等權勢發展親密關係。

此外新規明定,學生因校園性別事件受損害,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加害者是校長,要負擔損害額3倍至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若性騷擾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被害人可逕自向主管機關申復;調查小組成員應全部外聘,此外,被害人得主動要求重新調查,被害人不服調查結果,可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30天內,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法案三讀後,范雲發言表示,性騷擾的本質是權力不對等,這次修法的關鍵,是在制度層面排除不對等的權力結構,還給學生被害人應有的公平與正義。

張其祿說,現行的性平三法裁處和處置效果不彰,對受害者的救濟和保障不足,這次的修法非常重要,也只是第一步,未來還要建立更多積極的保護,尤其在社會安全網的配套也能夠完善建立。

國民黨立委游毓蘭指出,近年台中、嘉義、南投都發生校長猥褻性騷案,凸顯教育法規對校長停職規定有所不足,以往軍警幹部在性平觀念也沒有系統性的教育,這次修法補足上述缺漏,讓保護及時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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