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於去年爆發新冠肺炎疫情,不過當時正逢九合一大選期間,依指揮中心規定,確診未解除隔離、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的民眾,於大選時都將不能進入投票所投票,朝野立委也質疑為何大考中心可以為確診者設專門考場,中選會不能。中選會主委李進勇當時於立法院表示,這算是一種「不在籍投票」,但目前我國並無此規定。
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當時也表示,日、韓等國採行通訊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提前投票等方式,是有法律依據,與我國不同,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規定,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其中「另有規定」,是指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工作地投票所投票,故其餘選舉人均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國內法律對於不在籍投票等制度尚乏規範,故不在籍投票或特設投票所實施,仍於法無據。
監察院今天指出,111年度九合一選舉中選會及指揮中心表示囿於COVID-19疫情及選務人力考量,決定COVID-19非重症確診者不得外出投票,不過11月26日投票時尚在隔離期間人數,共計7萬9516例,有投票權人為6萬508人,惟相關決策及操作方式未能完全符合最小侵害手段及比例原則,依法裁罰之說明有誤及溝通不足,致遭剝奪人民投票權之爭議,對此,監察院促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因應未來重大傳染病發生,儘速研議相關措施,確保民眾投票權益。
監委紀惠容、葉大華今天召開記者會指出,中選會及指揮中心111年11月8日宣佈居家照護受隔離之COVID-19非重症確診者亦不得外出投票,如違反者,將面臨政府制裁。但指揮中心又於111年11月18日記者會僅呼籲,對快篩陽性而未經醫師判定之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者,勿外出投票,卻無須面對政府制裁。此種區別對待確診公民與僅快篩陽性公民,以決定得否外出投票之手段,是否可以防止COVID-19傳染病擴散以維護國民健康之公益目的,備受外界訾議。
監委表示,而且依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應對2019 COVID-19指南」,限制人權的措施必須符合最小侵害手段及比例原則之檢驗,且不得是歧視性措施。指揮中心與中選會推托囿於當時疫情變化甚劇(註),以及選務人力、量能不足,卻對於欲出門投票之確診公民,未能進行細緻地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操作,作成合乎國際人權規範之行政裁量。因此監察院要求,衛福部與中選會允應鑒往知來,與有關機關及早因應規劃,對於未來罹患傳染病而須隔離之公民,如何確保其投票權之課題。
另外,2位監委提到,居家照護之非重症確診者如果於111年11月26日外出投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將面臨最高2年有期徒刑之刑責。惟指揮中心卻於111年11月8日記者會上傳遞錯誤訊息,以違反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20萬到100萬,並經同年月中選會新聞稿引述,如何強化防疫相關規定正確適用與理解,並傳遞正確訊息,衛福部與中選會也應一併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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