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法規,符合無出租,及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者,視為自住用住宅,適用1.2%的房屋稅率,不過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自用宅數上限為3戶;持有超過3戶者,則適用較高的房屋稅率(1.5%~3.6%)。
中央針對非自用宅調整持有的稅率地板及天花板,財政部賦稅署長宋秀玲說明,過去是授權地方政府視情況來決定,以後要求地方政府都必須訂定差別稅率。
宋秀玲表示,為避免外界所講的傷及無辜,以及鼓勵房屋有效利用,特別排除適用比較高稅率範圍的一些特定房屋,包含全國僅持一戶、在一定金額以下,排除豪宅而豪宅定義由各縣市政府訂定,其房屋稅率從1.2%降至1%。
宋秀玲續指,為了鼓勵大家釋出房屋進行出租,針對出租且申報所得達租金標準,適用的法定稅率範圍1.5%-3.6%,將調整為1.5%-2.4%;因繼承取得共有房屋,屬非自願增加宅數,現行稅率1.5%-3.6%,也將比照出租宅調整至1.5%-2.4%。
財政部統計前述三類對象共約346萬戶,可享有較輕的房屋稅負,其中,全國僅擁一戶自用宅,約328萬戶,房屋稅率調整將減輕24.35億元稅負;出租申報所得且達租金標準,含包租代管者,約18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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