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委陳玉珍今天針對《選罷法》召開協商。討論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時,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建議,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國安法》等跟台灣相關的法律,可以同意限制終身不得參選,這當然可以再考量,但如《毒品犯罪防治條例》百百種,其中第十四條「意圖販賣並持有『大麻種子』」,這樣判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搞不好只判幾個月,結果到後來的法律效果卻是「終身不得參選」,這有沒有輕重失衡問題?

邱顯智說,現在黑槍氾濫要去解決,但解決問題的方式不是拿《選罷法》來開刀,這是要把台灣民主往後退一步。時力版本比較世界各國,如果要去限制的話要有期限,例如被判三年,就五年不得參選;若判五年以上,就限制七年,以此類推,不會去區分罪名。例如現在違反《證交法》的人還在當立委,結果這些當里長的人年輕時只不過誤入歧途,就不能參選。因此參照國外法律,要用刑度來區分,而非犯罪類型。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表示,在場陳玉珍、邱顯智、陳婉惠與自己四個委員就是「空仔(台語:傻子)」,這條文各黨都沒共識。莊瑞雄說,自己最在意的就如同邱顯智說的「輕重失衡」,例如《刑法》重傷罪,把人剁手剁腳後再去自首,搞不好要三年徒刑,再去跟人和解,刑度可能更低。讓人斷手斷腳可以繼續選立委,被判幾個月的就不能繼續選村里長。所以輕重有沒有失衡問題?重罪可以繼續選立委,輕罪選里長都不行,「要我們支持院版可以,但要有論述來跟社會大眾對話」。

莊瑞雄因此主張,全數保留送協商,各黨團都不得罪。不過召委陳玉珍反問「為什麽修法會是得罪黨團」,並喊讓她決定;莊瑞雄則說讓陳玉珍決定,「但是妳決定就沒用」,若各黨團要採取高道德標準,就採取「只要起訴就不得參選」,所以今天國民黨團提的案法理上都通、可以了解政院版苦心。邱顯智聽完後便補充說「院版這樣是陷我們於不義」,這違反比例原則,「終身不得參選這幾個字」要謹慎。

內政部次長吳容輝表示,當初在修正時是針對「黑、金、槍、毒」採比較高道德標準規範,現在大家對某些態樣還檢討空間,基本上都尊重委員意見,不過要特別提醒,當初在制定院版時,因為社會氛圍較不能接受「黑、金、槍、毒」,因此把門關小,現在委員認為有些態樣太過,那就尊重委員意見,因為到最後還是要協商。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吳清源則說,雖然委員提出很多意見,不過希望委員還是能支持行政院版本。

陳玉珍最後做協商宣告,今日做《正副總統選罷法》部分條文協商,通過第44條、增訂第47條之3、第90條及第96條,條文、條次、引述條文之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並送院會處理。

接著,《公職人員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修74條,協商通過第32條、第47條,增訂第51條之3、第74條、第104條、第110條及第112條;而第26條保留,行政院再修正版與委員會建議行政院修正版併案送交黨團協商。其餘條文、條次、引述條文之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並送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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