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消防局(下稱宜蘭消防局)隊員彭小姐去年12月於分隊遭受性騷擾,彭小姐表示,在分隊寢室是套房,加害人知道她在洗澡的情況下,偷潛入其寢室並關上房門,她洗到一半離開浴室拿東西,在未穿衣服情況下撞見加害人,當下立即躲回浴室內大喊,並確認加害人離開後打電話求救。

彭小姐說,她事發後因為出現幻聽、恐慌、無法入睡、情緒崩潰等症狀,前往三軍總醫院就醫,醫師診斷為急性創傷壓力反應,醫囑宜藥物治療和休養兩個月,後續向分隊請假休養和要求走廊加裝監視器,卻開始受到消防局上下的壓迫和霸凌。

彭小姐淚訴,在調查過程,局本部秘書過程不願依她的陳述紀錄,也不時施加壓力,不斷質疑彭小姐以情緒當作擋箭牌,甚至連後想要請假,都受到人事室主任、大隊長刁難,還遭到各方情緒勒索。

彭小姐(右)在控訴期間還頻頻哽咽。潘袁詩羽攝
彭小姐(右)在控訴期間還頻頻哽咽。潘袁詩羽攝

彭小姐再指出,她1月8日及9日被迫回去上班。1月11日回診時醫師診斷病情惡化,建議住院治療,持診斷證明和第一張診斷證明請病假仍遭主管楊分拒絕,表示等待病床時間也不核准病假;而詢問等待病床時間該如何處理時,楊分直接回覆他不知道如何處理,表定明日上班,更反嗆指彭小姐傳訊息要請假,耽誤到他吃晚餐時間,並告知他是有家庭的人,之後不會再讀訊息。

彭小姐痛訴,對她來說宜蘭消防局就是二次傷害的加害者。因非住院時間消防局不准請任何假,父母在她住院中提出留職停薪也被拒絕,因此被迫離職。

彭小姐委任律師沈靖家指出,消防局在過程中都用了錯誤法令,應該是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而非依據《性騷擾防治法》。針對間接加害者,要求主管單位介入調查,是否有《公務人員懲戒法》所稱「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立委王婉諭則表示,宜蘭縣消防局作為職場性騷擾案件的主管機關,本應有責任制止不當行為的發生,並依照性工法進行調查。然而,宜蘭縣政府消防局不僅曲解性別工作平等法,擅自認定「備勤時間不屬於執行職務時間」,導致適用法規錯誤之結果;更在性平調查過程中,屢屢指責被害人的情緒反應,造成被害人的二度傷害。

王婉諭也提出兩個要求,第一,勞動部作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主管機關,應針對消防員在備勤時間發生性騷擾,是否核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之「執行職務」範疇,作出函釋,讓全台灣各地方政府不再罔顧消防員、警察此類需輪班備勤之公務員之權益;第二,消防署作為消防主管機關,應加強各地方政府消防局及各分隊對於消防人員之心理創傷壓力之理解及提供心理支持之能力與資源。

立委高嘉瑜表示,這樣的職場性騷擾、霸凌案件絕非個案,此案之所以能被公之於眾,是有賴於當事人願意站出來,勇敢面對騷擾者及霸凌她的長官,甚至不惜犧牲經嚴苛受訓才好不容易取得的消防員職務。但又有多少受害者能如此果敢?尤其在「職場」這種權勢場域中,任何告發都可能伴隨丟飯碗的風險。

高嘉瑜也說,宜蘭消防局作為政府機關,本應以身作則;但此案卻反其道而行,消防局長官不僅單憑主觀看法就妄自論斷當事人身心狀況,甚而在醫師提供診斷及住院證明後仍選擇無視,如此處置方式,顯見部分政府機關對公務員職場性騷擾處理流程仍缺乏正確認識,故也藉此呼籲勞動部應正視此案,並會同消防署及人事總處,共同研議如何避免再有類此情形發生。

消防署人事室科長張惠雁回應,一開始判斷該案同仁處於下勤狀態,但經說明後,備勤屬於工作時間,也發函跟各級消防機關重申備勤屬於工作時間,且當時因性別資訊保密,導致資料不對稱,導致第一時間未有正確判斷,不過備勤屬於工時是沒有疑義的。但懲處部分。消防署依照《地方制度法規定》妹有權限,屬地方政府權責。

張惠雁說,消防署有函頒相關重大壓力創傷症候群指導原則,若需要諮詢可以利用公假,這有明確函文;困難是依《地方制度法》,沒有行政管理權,所以只能做重申,針對法規政策部分做相關提醒,消防署針對重大創傷部分有跟專業機關合作,全台消防員有需要可以利用資源,能做都會協助,但是懲處調查因為無法依據,就無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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