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表示,針對「據審計部函報,該部派員調查坐落新北市汐止區的長榮公司汐止貨櫃集散站內國有非公用土地管理情形,財政部國產署北區分署人員核有違失情節重大等情」一案,經監察委員賴振昌、林文程提出調查報告,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今天決議通過提案糾正國產署。

監察委員賴振昌、林文程調查發現,國產署北區分署發現長榮公司將汐止貨櫃站內6筆國有非公用出租林地變更為非造林之用,並鋪設水泥柏油路面作為停車、堆放貨櫃等用途,竟未依該分署函示及國有林地租約約定,先督促該公司恢復造林及負起賠償之責,即草率同意以違規現況點交收回出租土地,任令水泥柏油空地持續存在,形同為該公司貨櫃進出、堆置大開方便之門,導致系爭6筆國有林地收回不久旋遭占用,連帶造成林務機關因此拒絕接管,嚴重影響森林資源暨土地管理之事權整合與政策目標,經核確有缺失。

2位監委指出,長榮公司陸續將汐止貨櫃站內國有非公用土地闢建為專屬貨櫃車專用道,以及鋪設水泥柏油地堆置貨櫃、拖架等非定著物,面積超過1萬平方公尺,時間長達33年。期間國產署北區分署雖有進行專案勘查、排除占用,卻因國產管理作業鬆散,未落實產籍清查管理及不定期巡查作業,肇致系爭國有非公用土地反覆遭到長榮公司占用,嚴重損及國產權益,怠失之咎甚明。

2位監委表示,按審計部估算,自85年9月至111年3月期間,長榮公司占用汐止貨櫃站內國有土地應繳之使用補償金合計5,878萬7,302元,然據國產署統計,該公司實際繳納897萬5,967元,僅占應繳使用補償金總額之15.27%。案經監察院約詢後,國產署北區分署已函請長榮公司限期繳納並騰空地上物返還土地。而本案審查通過後,監察院更函請財政部進行列管追蹤,督飭所屬確實依法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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