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通透過律師發表聲明指出,針對林智堅向教育部撤回訴願案,他身為指導教授,僅尊重其個人意願,但是此舉將使林智堅含冤莫白,且事涉臺灣大學學術倫理爭議。

陳明通還公開以林智堅輔佐人身分參與教育部訴願案時,提供予教育部之說明與資料,相關資料完整陳述、比對林智堅先生、余正煌先生論文寫作時序與寫作進度,俾使社會公眾得籍上開資料釐清本件論文爭議真相、還原事實始末,以期還林智堅遲來的正義與公道。

陳明通聲明。取自黃揚明臉書
陳明通聲明。取自黃揚明臉書

對此,黃揚明看過聲明後認為「阿通師還堅持不下車耶!」他也替陳明通公開當時發表給教育部訴願委員會說明文字,不過黃揚明發現,內容剛好跟陳時奮之前發表的內容全部相同。

陳明通給教育部訴願委員會說明全文如下:

訴願委員會執事鈞鑑

感謝委員會同意本人以林智堅的輔佐人視訊出席2023年1月13日的意見陳述,有鑑於當日透過視訊陳述或有詞不達意之處,特再補充說明如下:

一、余正煌並非其碩士論文核心部分之原始創作者

余正煌無論其在臺大學倫會陳述,或其律師對外公開說明,都一再主張其論文完全由自己獨立創作撰寫完成,並向臺大學倫會舉證2016/01/05、2016/01/28、2016/02/04、2016/02/08(封面標示2016/03)、2016/02/29(封面標示2016/03)、2016/03/08(封面標示2016/03)、以及2016/07/19 論文口試版等七個論文寫作過程的進度版本。

但余所舉證的2016/01/05 論文進度,也是他能舉出的最初論文寫作版本中,沒有一個字出自他的手筆,完全是本人為了協助其更改論文題目後,能在畢業期限的半年內完成論文口試所預置的內容,是本人客製化臺大國發所論文寫作「公版」,2016/01/02 完成後2016/01/05 當面email 給余正煌的(因為他當時沒有攜帶隨身碟)。裡面的內容除了論文的註釋或註解寫法,以及參考文獻的寫作格式舉例外,每一個字句,包括:論文架構、章節安排、研究對象與資料來源、分析工具、全部論文17 個統計表格,以及如何解釋這些表格的示範寫法,這些都是本人的創作,目的為了教導余正煌,讓其能夠快速進入寫作狀況。這一份文件業經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公證,證明2016/01/05 本人email 給余正煌,在該檔案的「資訊」頁中清楚顯示該檔案「建立時間」是2016/01/02,「上次修改日期」是2016/01/05,上次修改者是:Mingtong Chen,此即為本人的英文名字(參見附圖一)。所以,余正煌並非其碩士論文核心部分之原始創作者。

二、余正煌論文寫作過程出現了困難

余正煌雖然在2016/01/05 獲得本人當面email 給他的論文寫作底稿,但是對一個選舉實證研究領域的初學者而言,仍然出現寫作困難。檢視其向臺大學倫會出示的2016/01/28論文進度,對比本人2016/01/05 當面email 給他的論文寫作底稿,兩者幾無差異。余僅在第一章「緒論」的開頭寫了一段文字,第二章「相關理論回顧與文獻檢討」中寫了3 頁多一點點,第四章「結論」寫了1 頁(參見附表一:陳明通2016/01/05 給余正煌的論文寫作底稿 vs. 余正煌自證2016/01/28 的論文寫作進度)。此一結果顯示,從2016/01/05 到2016/01/28 將近1 個月的時間,余正煌幾乎沒有什麼寫作進度,余確實在寫作上出現了困難,特別在論文最核心的「研究設計」(第一章第三節)這一部分毫無進度。

三、本人將指導林智堅的研究設計提供給余正煌參考

眼看依臺大國發所規定,論文口試前三個月必須提出研究計畫的時間快到了,余正煌只好向本人求救,莫約2016 年2 月中旬,本人將指導林智堅的創作結果提供給余參考,余才能在2016 年3 月8 日email 其所完成的研究計畫初稿(已經公證),向本人表示要申請研究計畫口試。

對比余正煌的研究計畫及後來完成的論文,在「研究設計」這一部分,也就是被質疑相似性最多的論文核心部分,幾乎都是來自林智堅2016 年2 月1 日的研究計畫初稿(參見附表二:林智堅與余正煌的研究設計內容對比)。由於臺大學倫會拒絕採證林智堅所提供2016 年2 月1 日的文件(雖然已經公證),而以論文出版先後的順序,判定林智堅抄襲。但下表所整理「林智堅、余正煌論文寫作時序表」,以及前述附表二的內容顯示,事實上是余正煌參考了林智堅的創作成果,但林智堅並無抄襲余正煌的論文,臺大學倫會的判決實為一大冤案。

以上補充說明,還望諸位委員明察!

林智堅訴願案輔佐人陳明通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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