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地檢署在選舉期間接獲賄選舉報,由檢察官邱亦麟指揮警調,針對鹿野鄉第3選區陽姓平地原住民鄉民代表候選人(已當選)及池上鄉第1選區江姓鄉民代表候選人(已當選),進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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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出,陽男與廖姓、陳姓2名樁腳同謀向選民現金行賄,由陽男在9至10月期間,先將不詳數目賄款交予廖姓樁腳,10月某日,廖在鹿野鄉高台某處,將12000元交予陳姓樁腳,再由陳姓樁腳於上月5日11時許,以1票2千元按戶內投票數,共交付4千元現金,給該選區具王姓選民,並約定將票投給陽男。
檢方近日偵結,認定陽、廖、陳3人共同違反《選罷法》,依投票行賄罪嫌提起公訴;至於,收受賄賂王姓選民,則觸犯《刑法》投票受賄罪,檢方審酌王所犯輕罪,最重判處3年有期徒刑,且在偵查中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收受賄款,犯後態度良好,給予不起訴處分,以
勵自新。
而在池上江姓鄉代當選人賄選案部分,檢方指出,10月期間,江男接續以1票2千元交付賄款給該選區具有投票權的溫姓、潘姓選民,並與其等約定將票投給他。
此外,他在上月8日與鍾姓樁腳同謀行賄,由鍾先收下江男所交付之2千元,再於上月14日將2千元交予兄長,約定將票投給江男,選舉日當天由親屬協助行動不便的鍾男前往投票。
檢察官調查後認定,江、鍾2人違反《選罷法》,依投票行賄罪嫌,提起公訴。至於,收受賄賂的鍾姓選民,雖犯《刑法》投票受賄罪,且協助投票的親屬同犯《刑法》幫助投票受賄罪,檢方審酌該2名選民在偵查中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收受之賄款,犯後態度良好,均不起訴處分以勵自新。
檢方表示,台東縣選舉委員會在本月2日已公告縣內鄉鎮市民代表的選舉當選人名單,陽男、江男雖經公告當選,但依《選罷法》規定,檢方得以當選人為被告,在公告當選名單的30天內,向法院提起當選無效訴,維持選舉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