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法》2000年2月公布施行,當時羅列交通建設、環境污染防治、衛生醫療、社會及勞工福利、文教設施等共14項公共建設類別,開放民間參與投資;鑑於新興產業類別不適用,且存在政府是否有償取得公共服務及促進履約的爭議程序等問題,財政部擬具修法,並於今年2月行政院會通過後,送進立法院。

今日院會畫面。林林攝
今日院會畫面。林林攝

《促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院財政委員會5月初審通過,11月完成黨團協商,今天於院會三讀通過,通過的修正條文明定,擴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類別,新增綠能、影視音、資源循環再利用等設施及數位建設為促參法公共建設類別。

此外,新增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營運期間,主辦政府機關得有償取得全部或部分公共服務,以及履約爭議調解機制,明定調解成立、不成立的要件等相關內容條文。

行政院長蘇貞昌日前即公開指出,20餘年來、全國執行逾1500件促參案,民間投資為國家完成多項重大建設,也節省政府財政支出,政府訂出辦法,讓民間願意相信政府,促成公私協力,讓台灣社會更美麗、國家更有力。

財政部評估,《促參法》修法後擴大促參案源,引進國際上常見的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增訂爭議調解機制,開啟新紀元,貸給政府、企業、民眾好處,創造三贏。

此次修法通過數項附帶決議,聚焦維護國內資通安全環境,包括要求財政部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具潛在國家安全風險的公共建設及服務風險辨試機制,針對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軟硬體、人員、服務是否涉國安、資安,建立個案威脅評估機制,並納入甄審階段的評審及履約管理階段的定期考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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