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張男2020年8月6日晚間在家喝高粱酒,隔天上午開小貨車行經埔里鎮西安路3段167巷附近路段,當時1歲8個月大的黃姓女童正要過馬路,張男開車轉彎時沒有減速,直接撞上女童,慘遭輾過並拖行,女童阿公發現時孩子已經頭部凹陷、腳部骨折,送醫仍因傷重宣告不治。
警方到場處理,對張男進行酒測,酒測值每公升0.15毫克,雖未達公共危險罪門檻,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6條第1項第3款「酒醉駕車」,他於檢警偵訊、一審庭訊時均坦承犯行,且有行車紀錄器、酒測紀錄及女童診斷證明可資佐證,根據交通事故鑑定,張男酒駕、未注意車前狀況為主因,女童家屬疏縱女童在路上步行、穿越道路為次因。
南投地院依酒駕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張男1年徒刑,檢方認量刑過輕不服上訴二審,主張張男犯後矯飾犯行,多次鑑定後才在一審辯論終結前認罪,且事後始終未與女童家屬達成和解或賠償,讓女童家人身心承受痛苦煎熬,女童阿公也說張男撞到孫女後沒馬上停下;事件迄今已快5年時間,二審時張男又翻供主張無罪,台中高分院法官認一審量刑過輕有理由,改判1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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