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莊姓男子(22歲)與妻子(20歲)在台中租屋居住,去年7月生下1名男嬰,莊男明知男嬰才出生10多天,腦部、頭頸部發育均尚未完全,甚為脆弱,竟只因為男嬰哭鬧,除多次以手指甲掐捏男嬰雙耳造成多處開放性傷口外,還在去年8月5日、7日晚間、23日,以雙手抱起男嬰前後、左右多次大力搖晃。
同月12日,莊男將男嬰置於其大腿處,以右手大力揮打巴掌3至4下;同月月22日、24日晚間,以手用力拍打男嬰頭部3至4次;同月10日、13日、19日至20日間某時,將男嬰高拋後接住,導致男嬰腦部不堪重力毆擊及搖晃,因此受有腦出血、雙眼視網膜出血之傷勢。
同月25日晚間9時許,莊姓夫妻見男嬰已睡著,遂將他獨自留在租屋處內,前往林姓鄰居住處打電玩及聊天,返回租屋處時,發現男嬰臉色蒼白且無心跳,26日凌晨0時56分許,抱著男嬰共乘機車前往大里仁愛醫院治療。
男嬰經急救恢復呼吸心跳,同時轉往台中榮民總醫院救治,但仍於9月6日晚間6時許,因頭部遭外力擊打、顱內腦內出血、大腦水腫軟化缺氧、急性肺泡肺炎、小膿瘍等併發症,而宣告不治死亡。
台中地檢署原本依過失致死罪將莊姓夫妻起訴,但法官認為罪名可能變更為成年人故意對未成年人犯傷害致死等罪,依法裁定由國民法庭審理,不過,莊姓夫妻認罪,向法院聲請以通常程序即一般法庭審理,獲法院裁准。
莊男在審理中坦承犯行,表示因不耐孩子哭鬧,希望透過傷害孩子吸引妻子注意,希望讓妻子一起分擔、照顧孩子,才因此造成孩子死亡。
法官考量莊男犯罪動機、發現孩子無心跳時有急救且立即送醫、犯後態度等情狀,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一審判處莊男10年徒刑,可上訴。莊妻涉及過失致死的部分,由法院另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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