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王女、莊女共同承租校外某學生宿舍2樓雅房,並共用同樓層浴室,2023年1月30日深夜22時許在浴室門外錄下莊女與男友在浴室做愛的聲音,並上傳至自己的IG帳號,標註「我幹你娘在『共用』廁所打砲操你媽 忍到大四我真的瘋掉」等文字,供不定人閱覽。

同年2月1日深夜10時許,莊女又帶男友回宿舍浴室做愛,王女直接在浴室門口以手機登入IG帳號,以「怎麼有人在共用廁所打砲」為標題開啟直播,即時錄下莊女與男友在浴室做愛聲音,供不特定人觀覽,並與不特定人進行討論。

事後王女又擷取莊女與友人的對話內容,直接指明標註「莊○○不要這麼可憐==在共用衛浴噁心別人」、「衛生習慣也是噁到不行影響到別人」、「有種就也把你衛生習慣還有在共用衛浴打砲事情講清楚」、「我不能洗澡ㄟ 你們打砲用的電也是接我房間電表ㄟ」等語。莊女得知後氣炸,以王女侵犯隱私權、違反個資法為由,3次行為分別求償5萬、5萬、2萬元,合計共12萬元。

王女抗辯,他未拍到莊女身體及特徵,也未拍攝足以辨識對方的私人物品、姓名、詳細地址及房間門號,且公用衛浴為公眾空間,供不特定對象使用,具有易遭人聽聞的風險,因此莊女行為顯不符合其所主張隱私期待,故無侵害個資。

法官認為,莊女既與男友於關閉門扇屬密閉空間的浴室內,進行私人對話或行為,主觀上就不希望公開,具有「隱密性期待」,縱然該浴室為兩造共用,也僅指該浴室可供多人使用,而非該共同浴室的所有活動均無隱私期待,因此,王女未經莊女同意拍攝她與男友做愛的聲音,並供不特定人閱覽,已侵犯莊女的隱私權,莊得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

法官參酌兩造學經歷、收入狀況、經濟條件及身分地位,並審酌事件緣由及經過,以及對王女精神上之羞辱及痛苦,綜合斟酌上開一切情狀,認莊女求償金額適當,判決王女應給付莊女合計共12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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