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李姓女子與彭姓男子有債務糾紛,明知彭男已於今年2月21日凌晨5時許死亡,而無法取得對方之明示、默示同意或授權,竟夥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瑋」、「威哥」等人,由「小瑋」、「威哥」以彭男名義,於借據抵押文件之借款人欄,偽造彭男之署名1枚,而偽造彭男名義為借款人之借據抵押文件1張;另於本票發票人欄,偽造彭男之署名1枚,而偽造彭男名義為發票人之票面金額為850萬元之本票一張。

李女遂於2月21日上午11時許,至新竹殯儀館追思園,假借瞻仰遺容之機會,將彭男大體手指按捺印泥,並蓋印指印於上開借據抵押文件及本票,以此方式表示彭正煜有向其借款,並同意以名下土地作為抵押及負發票人責任之意,足生損害於彭男之繼承人。

李女離譜行徑經現場葬儀社人員察覺有異,立即通報家屬,由家屬報警趕來,當場扣得借據抵押文件、本票各1張、印泥1個,李女眼見無法抵賴,坦承犯行。

新竹地院審酌李女僅因欲保全債權,即率為本件偽造私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除生損害於彭男之繼承人外,亦擾亂票據信用交易秩序,確有不當,然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偽造之本票並未進入交易市場廣泛流通,對於金融交易秩序及市場交易信用之危害尚屬有限,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以及提供90小時之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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