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民事庭判決指出,失蹤當事人於民國83年間逃兵未歸,並於101年10月24日,經受理通報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7年,前聲請經本院於113年12月12日,以113年度亡字第111號裁定准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判決書提及,本件經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實地訪查戶籍址,失蹤人未居住該址,且經受申報失蹤人口迄今仍未尋獲等情,有員警職務報告及失蹤人口資料報表可參。

此外,失蹤人無入出境資料、未受在監在押。失蹤人父親於警方詢問時亦陳述,最後一次見到兒子,是30多年前在成功嶺懇親會,自此後沒有見面或聯繫。判決認為,聲請人主張從上述可認為真實。

因此台中地院裁定,戴姓男子於108年10月24日晚上12時起推定死亡,相關程序費用將由其遺產負擔,全案仍具抗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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