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黃女在2023年10月上午7時許騎乘機車,行經安南區安明路時,從後方追撞陳男機車,黃女連人帶車摔倒,還從機車道滑行到外側快車道,李女當時駕駛小貨車經過,閃避不及輾過黃女,造成她胸腹重創,嚴重內傷及大量出血,送醫救治仍喪命。

檢警調查,被撞的陳男沒有駕照,事發時還拿著手機講電話,單手騎車,變換車道時也沒打方向燈,才會造成黃女追撞倒地又遭到輾斃,檢方認為,陳男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雖然未直接撞擊黃女,但應對其死亡結果負起責任,因此依過失致死罪起訴,黃女家屬也提出民事官司求償。

台南地院審理此案,法官調閱相關行車記錄器影像,畫面中顯示,陳男從機慢車道內側切換到外側花費約2秒時間,且切換動作完成後,黃女才從後方追撞,且當時天氣及道路狀況也正常,而根據南市車鑑會及覆議委員會認定,事故主因在於黃女未抱持安全車距、未注意車況才會追撞,雖陳男違規屬實,但難以認定與黃女死亡有必然因果關係,因此判處陳男無罪、可上訴。

根據行車記錄器影像及車鑑會報告,陳男違規與黃女喪命無必然因果關係,法院因此判處陳男無罪。資料照
根據行車記錄器影像及車鑑會報告,陳男違規與黃女喪命無必然因果關係,法院因此判處陳男無罪。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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