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決指出,黃明嵩坦承被控妨害自由及傷害犯行時間接續應論一罪,檢方另認黃男殺人未遂而非傷害,但從2人衝突過程來看,黃男為阻止劉女尖叫恐跳車才以手指插入劉女喉嚨制止,且達目的後並未繼續攻擊,無法認定其有殺人犯意,此部分駁回,至於量刑,審酌黃男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惡劣,不疑輕縱,且沒有全盤坦承犯行,至今也未與劉女和解,加上曾多次違反保護令等犯行,認原審僅判4月過輕,因此改判加重刑度至1年6月。
全案緣於黃明嵩原與劉女是情侶,2022年6月23日中午,黃男開車載劉女到林口上班,行經林口交流道時,雙方因黃男劈腿「小花」起口角,黃男竟惱怒恫稱劉女,「我就想再
撞車給妳看,最好一起死」、「我今天就去死給妳們看,讓妳們後悔,今天就去死」、「還是妳要我把妳掐死、掐死、我把妳掐死,再去把小花殺掉,再自殺」等,並加速疾駛,強行載劉女找「小花」。
直到同日下午4時17分,黃明嵩繼續載劉女到新莊丹鳳國小附近找「小花」,並要劉女連繫,但「小花」不願多談,黃男隨即要劉女掛斷電話並伸手欲拿取劉女手機,劉女卻將手機丟出車窗外,試圖開車門逃離,但車門上鎖未果,劉女於是將腳伸出車窗外準備跳車並大聲尖叫求救。
黃明嵩見狀竟強力將劉女拉回車內,並以手指插入劉女喉嚨其軟顎及懸雍垂挫瘀傷、右小腿挫瘀傷等傷害,最後於同日傍晚6時許,將劉女載往林口租屋處限制其行動,直到晚間10時46分,黃男接獲警方通知有人報案,才讓劉女離開。
目前在押的黃明嵩則聲請具保停押,但合議提認為,黃男有反覆實施傷害、妨害自及違反保護令等罪之虞,有羈押事由,且依他難以控制情緒,隨時可能對犯罪情況來看,認為不適合具保等替代羈押措施,仍有羈押必要,因此裁定駁回他聲請具保停押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