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呂姓男子住在台中市豐原區某透天厝,曾女是她隔壁鄰居,但2家人相處不睦,曾因施作防水工程、頂樓玻璃板掉落、瓦斯管線安裝等問題鬧上派出所,後來呂男又多次因為不滿對方噪音擾鄰,報警檢舉,驚動警方到場處理。
2024年10月25日凌晨5時20分,呂男睡夢中被隔壁晾衣服的聲音吵醒,於是登上4樓,以手機經由住處隔板縫隙,拍下曾女在自家4樓晾曬衣服的過程,再持影片向警方檢舉曾女製造噪音。警方通知曾女說明,曾女發現被呂男偷拍,反告他妨害秘密罪,結果被檢察官依「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呂男喊冤說先前曾女一大早在頂樓洗衣服時就曾向警方檢舉,警方要他錄音、錄影蒐證,她會持手機攝影蒐證,並非「無故」錄影。
不過,法官認為,曾女在自家私人住宅活動,與呂男住處有隔板牆壁阻隔,客觀上有適當設備足以資確保在住宅內活動之隱密性,呂男從2人住處隔板縫隙拍攝曾女非公開活動,侵害曾女的手段已逾越適當性,依「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判處呂男拘役8日,得易科罰金8千元,並沒收犯案用的iPhone手機。
呂男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仍認定呂男有罪,但他的行為事出有因,動機、主觀惡性甚低,犯罪情節亦屬輕微,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對他科以科以最低刑度,再酌減其刑後仍嫌過重,遂撤銷原判決,依刑法第61條規定改判呂男免刑,以避免無意義之刑罰執行耗費國家資源與違反國民感情。全案確定。


0923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頭七法會 明上午9時瑞穗生命園區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