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庭訊時表示,立委辦公室的零用金制度不是她創的,她擔任立委時,有經驗的助理推薦她沿用零用金制度,助理說這是很多立委行之有年的制度,且零用金都沒有進到她帳戶,都是助理保管、使用,完全沒有一分錢入她口袋,一審判決對她及助理極不公平,造成新竹市長被停職的「不可逆」後果,今年7月的罷免投票,市民也以全國最高票、歷任新竹市長最高票數來支持她。
高虹安還哽咽說,最難過的是她父母,曾經讓他們驕傲的女兒,被誣指是貪污犯,希望二審能判她與助理們無罪,還她們清白。不過,高虹安的前辦公室主任黃惠玟則說,「高虹安欠我們4個助理一個道歉,她把責任都推給我們。」
高虹安被控擔任立委期間詐領助理費及加班費,去年7月26日遭台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欺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同案被告陳奐宇判1年,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黃惠玟判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王郁文判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陳昱愷無罪,高虹安犯罪所得11萬6514元,4人總計詐領12萬3128元。
北檢認為,原審認定多數申報的加班費非屬詐領,且助理繳回供零用金使用屬私人財產處分行為,而認無不法意圖,但原審忽略立法院、立委、公費助理間的三方關係,即「助理依勞基法對立委之加班費請求權」與「立委依立法院組織法對立法院申請加班費補助之請求權」二者並不相同。
北檢上訴指出,「低薪高報」與「虛報加班費」本質上為相同詐術手法,應無差別待遇必要,高虹安自始就沒有給付助理「虛報之加班費」的真意,而向立法院申領,即構成詐術。被告等人均有虛報加班費的主觀犯意,是原審此部分認事用法,尚有未當。
北檢強調,北院就高虹安量刑、犯罪所得沒收部分,並未納入虛報多數「加班費」部分,所以刑度有違罪刑相當,犯罪所得有漏未沒收,而王郁文則自始未坦承犯行,並無悔意,犯後態度與其餘助理顯不相同,不宜宣告緩刑。另一方面,高虹安等人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全案上訴二審期間,高院承審合議庭認為,立委涉及助理費問題而獲判有罪者,高虹安案是首件,而縣市議員挪用助理費有罪判決所持法律見解,是否適用於立委?若助理每月領的若不是公款、薪水,立委挪用是否還成立貪污,就此聲請釋憲,但憲法法庭日前裁定不受理。
高虹安除詐領助理費案,她還因論文抄襲案被旅美教授陳時奮控誣告罪,一審判高判10月,高院認為,高虹安向檢方提出修正版論文當證據,可能讓檢方誤認陳說的不實在,她的犯行明確,但考量陳的發言也有誇大嚴苛,因使改判高6月,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