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龍海公司自102年起,陸續推出「健康服務契約」、「金滿意」、「鑫樂活」、「鑫樂活2.0」等契約,並分為一年期、三年期、六年期,向社會不特定多數人收取資金,並約定期滿後給付內部報酬率約2.8~4.62%之「增值金」或「物價波動補償金」,即屬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規範之準存款契約,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總計於102年至108年7月3日檢調搜索時止,龍海公司以此方式違法吸金新臺幣210億餘元,至龍海公司於112年8月間結束營業時止,龍海公司尚有4億9000萬餘元尚未履約、發還。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被告犯行均足以認定,被告陳秋白及副執行長王繼賢與各地營業部之主管均為共同正犯,均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被告龍海公司未履約、返還之4億9000餘萬元,扣除對自然人被告沒收部分之3億4899萬餘元(包含扣案屬被告龍海公司犯罪所得之不動產及銀行帳戶內之存款、利息等),亦予沒收。

其他被告判決結果:業務本部副總經理陳俊益判有期徒刑5年10月(沒收862萬750元)、五互集團稽核室副總經理張震華5年8月(沒收827萬6212元)、五互集團創新育成中心教育長侯建豪5年6月(沒收1014萬9426元)、財務經理陳文英3年10月(沒收636萬6241元)、北區副總歐永隆3年9月(沒收2039萬5237元)、林忠華(中區副總)3年9月(沒收573萬6224元)、嘉南副總王年鳳3年9月(沒收1564萬2217元)、高雄副總賴品月3年9月(沒收740萬9094元)、南區副總郭木水3年9月(沒收581萬8101元)、行政副總蘇仙興3年7月(沒收13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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