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橋檢主任檢察官陳竹君、檢察官嚴維德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偵辦,嚴維德檢察官已請高雄市政府持續督促廠商將山坡地植生覆蓋率回復至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之程度,
橋檢張春暉檢察長、主任檢察官並於9月16日親自會同高雄市警局仁武分局長陳膺方、高雄市政府水利局至「和山光電發電設施」現場履勘,確認第一期工程違規太陽能光電板基座已經拆除,第二期工程現場植生已舖設完成、3座滯洪沈砂池及排水溝、集水井皆已完成,期以兼顧山坡地復育及避免水土流失危險。

起訴書指出,林瑞豐與兒子鋪設太陽能光電板,擅自墾殖、開發公有山坡地,破壞原有植生地貌達2,345.18平方公尺,違規開發面積合計達2萬5,897.18平方公尺。
檢方指出,林瑞豐為加速現場開發整地速度,竟與吳安欽、黃男、林男、蘇女、盧男在山坡地開挖整地,卻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導致水土流失,吳安欽還登載不實內容於「水土保持計畫監造紀錄」。

114年6月17日水利局會同高雄市水土保持服務團隊專業技師前往現場會勘後,判定現場直接影響水土保持功能,致生水土流失涉嫌違反水土保持法。橋檢6月23日履勘現場亦見相同情狀,7月22日執行搜索,並對被告林瑞豐、吳安欽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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