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31歲林姓男子去年5月時,前往北屯區成吉思汗健身俱樂部台中館應徵教練未果,後以臉書私訊館長未獲回應,同年6月12日駕駛許姓友人承租的小貨車,衝撞健身房造成大門破裂,幸未造成人員傷亡,警方到場逮捕林男,檢方偵結依殺人未遂罪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此案,林男稱「當時有注意稍微看一下有沒有人才撞下去」、「想說只會撞到門、沒有想要撞誰的意思」;辯護律師表示,健身房員工及消費者都離大門有一段距離,衝撞大門行為不會造成人員危險;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認為他沒有煞車、轉彎或鳴笛示警,在門口停了約6秒就加速衝撞大門,認為發行造成他人生命遭剝奪的危險,一審依殺人未遂判處5年8月徒刑。

林男不服提出上訴,並強調沒有殺人犯意,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沒有可以推翻原判決的新事證而駁回,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對於貨車速度、衝擊力道認定不具體,另對於林男在案發時是否目擊車前有人走動,還急踩油門以高速、近身方式朝人體惡意衝撞,對於有無殺人的不確定故意,仍有審酌空間,7月時發回更審。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合議庭今天宣判,結果與之前大相逕庭,法官撤銷原審判決,認定此案分別涉及強制、毀損罪,改判4月、1年2月徒刑,其中4月徒刑部分可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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