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陳姓男子與妻子在南投市住處經營未立案安親班,陳男擔任司機並協助輔導學生課業。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間,被害女童就讀小二期間,陳男利用幫她輔導數學的機會,要求女童坐在他大腿上,以手撫摸其胸部並指侵;另1次則是利用開車載女童返家之際,再次對女童伸出魔爪指侵。

2022年南投元宵燈會期間,陳男開車載學童去看燈會,結束後載他們返家,陳男利用其他學童均已返家、車內只剩被害女童的機會,第三度對她指侵。同年5月間,被害女童向學校老師告知此事,校方通報後由家長陪同至醫院檢查,發現她處女膜雖完整,但會陰部有擦傷。檢察官偵辦後認定陳男涉嫌重大,依強制性交罪將他起訴。

陳男否認犯行,但因被害女童指證歷歷,加上事件爆發後,陳男曾打電話向被害人家長表示願賠償2萬元,與家長當面協調時也曾承認「我只是弄她那個(觸摸被害人下體),只是在周圍(觸摸下體的周圍)這樣子」、「就是只有跟她摸一下而已」、「反正做就是做了…沒有關係,我們今天真的是來賠罪的」,對話全被家屬錄音。

南投地院一審依3個強制性交罪,分別將陳男判刑7年10月,應執行10年徒刑。台中高分院二審以被害人女童處女膜未受損,在「罪疑惟輕」原則下,改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各判刑3年8月,應執行5年徒刑;全案尚未定讞,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被害人及其父母另對陳男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之訴,3人分別求償100萬元。陳男在民事庭仍否認犯行,但法官認為,陳男若未侵犯女童,大可在與家屬協調時嚴詞嚴詞否認,何須支吾其詞稱「弄她那個」、「只是在周圍」、「只有摸一下」等詞,且一再道歉,證明被害人的說法並非子虛。

法官認定陳男故意以不法手段侵害被害女童的貞操權而情節重大,導致女童身心正常發展造成傷害,精神因此受有相當痛苦,審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一審判決陳男應給付女童60萬元,給付女童父、母各20萬元,合計共100萬元,可上訴。

南投地院。資料照片
南投地院。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