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警三分局交通分隊警員許朝翔於日前上午9時許,獲報前往東區精武東路處理一起交通事故,林姓男子向警方表示,前一晚將機車停放於住家附近路旁,早上發現愛車車身出現多處損傷,旁邊另有兩輛機車同樣留下擦痕,其中一輛更倒在地上,猜測車輛遭人擦撞,肇事者卻未留下任何聯絡方式,讓他只能報警求助。
警員陪同報案人搜尋周邊監視器,經熱心屋主提供自家影像,發現當日清晨5點多,一輛賓士轎車行經該處時撞擊路旁停放機車,造成3輛機車不同程度受損,駕駛卻未停車查看便逕自離去。
警方除找來其他受害車主製作事故資料,並循線比對,在事發不到5小時內即迅速鎖定肇事車輛,通知34歲的羅姓男子前來說明,發現羅男的賓士車身留有明顯擦撞痕跡。羅男坦承當時確實行經該路段,卻稱因音樂聲過大,未注意與他車擦撞。
不過,警方出示監視器畫面,發現羅男當時明顯偏移原車道,右側車頭直接撞上機車,導致機車翻轉270度推撞旁邊機車後倒地,認為根本不是音樂太大,而是駕駛疏忽開車基本的「看路」義務,後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對其肇事逃逸行為進行舉發,同時協助被害車主進行後續求償事宜。
警方提醒,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民眾如不慎發生交通事故,無論損害程度大小,均應立即報警並留在現場等待處理,切勿心存僥倖而擅自離開,以免因肇事逃逸行為承擔更嚴重法律責任,影響自身權益及他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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