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詐騙的劉女指控,許女明知帳戶供他人使用極可能成為詐團收錢工具,卻仍將2023年4月26日申辦的中信銀帳戶、台新銀帳戶的網銀帳號、密碼及提款卡交給詐團使用,還依詐團指示登入數位APP綁定,詐團成員取得帳戶資料後,就以假投資真詐騙手法詐騙,她誤信為真,於是在同年5月3日、4日分別匯款60萬元、40萬元至許女的中信帳戶,同月11日再匯185萬元、100萬元至其台新帳戶,共385萬元,旋遭詐團轉匯一空。
劉女認為許女提供帳戶幫詐團洗錢,要負賠償責任,因此提告向許女先求償150萬元。
許女無奈指出,自己也是受害者,她純粹為了辦貸款才提供中信、台新帳戶給「全球融資理財公司」代辦,沒有參與詐騙,更沒料想到會被拿去做詐騙使用,請求法院駁回劉女請求。
法官審理認為,許女確實曾被劉女控告涉嫌,但新北地檢署偵辦後認定許女沒有犯案動機及嫌疑,對許女不起訴處分,劉女不服聲請再議也經高檢署駁回確定,認定許女並未詐騙劉女。
法官並調取刑案相關卷證,從檢方偵查中提出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可知詐團成員「陳冠宇」聯繫許女,自稱是「全球融資理財有限公司」,告知可協助評估、製作資料提高許女在銀行的信用分數,並代其申辦貸款,還詢問許女住處、職業、信用狀況、負債情形、聯絡方式等個資,要求提供雙證件正反兩面照片,還要求提供帳戶指示綁為約定帳戶,表示將存入款項建立被告信用分數。
許女還曾詢問「陳冠宇」,「證件不會拿去做違法的事吧」、「我的帳號不會因此變成警示帳戶吧」、「我相信你們拜託不要害我」等,「陳冠宇」回訊,「我們這邊工作都是保密的不會洩漏你的個人隱私」、「這個你可以放心」、「所以我是幫你查詢分數確定可以的話才能幫你做資料」,更在許女寄送帳戶資料後稱,「跟你說一下資料寫好了,下午幫你送件」、「幫你送銀行的資料」、「報備一下目前正常,下個禮拜應該就可以過了」、「幫你查詢了這星期五之前會下來」,許女還感謝對方。
法官根據許女與詐團對話內容,以及被控洗錢案不起訴處分確定等,認為詐團花費相當時間與心思取得許女信任,指示許女交付帳戶資料,許女抗辯自己也遭詐團蒙騙內容非需,更認定許女交付帳戶資料後,該帳戶已脫離許女管領,劉女匯入該帳戶後就被詐團提領一空,許女並未受益,既使許女有獲利,也不存在於自身,許女不必負返還或償還責任,劉女沒有理由向許女求償150萬元,因此判決駁回劉女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