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張男曾是中研院物理研究所超電導實驗室助理研究員,也是格斯科技公司負責人,他竟起貪念,與時任博士後研究員、格斯股東,負責實驗室小額採購業務的紀姓承辦人勾結,與鴻達能源公司等多家廠商合作,開立不實會計憑證或發票,向中研院詐領研究費或核銷採購經費,實際上,這些錢都是張男用來支付其公司購買的溫控試驗機、調壓閥、點焊機、分析儀、水分儀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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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檢調查出張男於2019年間的公司在中研院物理所辦理的「客製化電池芯與極耳等四項材料」科研採購案等6項採購案中得標,利用紀男職務之便,於同年5月間至12月間,將總價1589萬餘元的電池芯等物品驗收後,直接運回公司占為己有,張男還為了省公司成本,指示員工將公司產出廢電芯有害的事業廢棄物,交由紀男以中研院實驗室廢棄物名義處理支付清運費。

檢調接獲檢舉後展開偵辦調查後,認定張男、紀男等14人犯行,今依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業務侵占、背信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起訴。

檢方痛批,曾任中研院物理所超電導實驗室助理研究員,因著眼未來能源轉型及超電導實驗室學到的專業能以商業模式運行,藉此牟利,因而成立格斯科技公司,又熟悉中研院產學合作方式、經費運用、報請核銷流程,竟在公司成立之初,利用該實驗室採購時適用科學技術基本法,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運用經費彈性空間,夥同時任紀姓博士後研究員將中研院物理所經費直通格斯財庫,長期以公司名義購買耗材、設備,並以中研院物理所經費核銷,嚴重影響中研院經費核銷管理正確性,造成中研院物理所嚴重損失,因此建請法院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