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林男與呂姓女友同居在高雄,因呂女有一名1歲兒要照顧,她因工作關係自2019年10月起平日委由保母在台南全日照顧,保母休假時則帶回高雄與林男一起照顧,就在2020年1月12日晚間,呂女因工作請林男在家幫忙照顧小孩,豈料,林男竟暴打小孩致左額擦傷、左眉角、右臉頰、額頭、左上腹、右上肢、右膝內側多處瘀傷、左枕骨骨折、左後腦急性出血、肝臟撕裂傷、右側腎上腺出血、右腎水腫、腹膜腔積血等全身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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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惡的是,林男虐打呂女1歲兒後若無其事,直到隔天同年月13日傍晚7時許,小孩出現昏睡且嘔吐不止症狀,林男發現後才告知呂女,並將小孩帶到呂女上班處,2人見小孩狀況不妙,當晚9時34分許帶小孩到義大醫院急救,醫師發現幼童疑似遭虐,立刻通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並由橋頭地檢署委託高醫紀念醫院對幼童驗傷後,認定全案為兒虐事件,經檢察官偵辦後認定林男犯行,依法起訴。

林男雖坦承受女友委託照顧小孩時發生小孩嘔吐不止症狀,經與女友一起帶往義大醫院急診,診斷小孩全身多處擦瘀傷、左枕骨骨折、左後腦急性出血、肝臟撕裂傷、右腎上腺出血、右腎水腫及腹膜腔積血等,但否認對小孩施暴犯行,他辯稱,沒有傷害小孩,他當時回家就發現小孩在房間嘔吐,將小孩抱到廁所清理並準備換床單時,聽到小孩跌倒聲,隨即跑到廁所見小孩跌坐在地,還發現其左額上有瘀青,就立刻通知女友,並抱起小孩到床上後出門到洗車場工作。

林男還辯稱,當天約下午2、3時回到家,發現小孩嘔吐情況嚴重,就告訴女友小孩可能有腦震盪,於是先帶到女友上班處,但小孩仍持續嘔吐,決定帶去急診,至於小孩的手腳瘀青可能是跌倒造成,他也不知其他傷勢是如何造成,只知其左額瘀傷可能是他照顧不周所致,確實有過失。

法官根據案發經過與卷證資料內容,認定孩童傷勢包括頭皮腫脹、肝臟多處撕裂傷還有血腫、右腎及右腎上腺也出血、腹膜腔積血等,是遭受極大力道撞擊,才會1次傷到3個器官,林男辯稱孩童在浴室跌倒致頭部受傷情形與事實完全不符,認定林男卻有虐打孩童犯行。

法官審酌林男與呂女同居,並在呂工作時負責照顧其1歲兒,理應以愛心、耐心處理,竟罔顧被害人僅1歲幼兒,以鈍力重擊方式暴打幼童致頭部及內臟受傷,甚至骨折、出血等,犯後還飾詞狡辯否認犯行,至今也未與家屬和解,未見悔意,且林男又有傷害前科,因此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罪判刑1年2月,經上訴後,二審高雄高分院認定橋頭地院判決無誤,駁回上訴後,全案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仍認原審判決沒問題,今再駁回上訴。林男卻要入獄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