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李女與女嬰母親未和解,刑庭將附帶民事案件移給民庭審理後,女嬰母親主張,李女疏失導致與女兒天人永隔,必須賠償扶養費、慰撫金、法會費用等共計986萬餘元,但新北地院民庭法官審理後,僅判准李女要賠償女嬰母親100萬元慰撫金,可上訴。
刑事判決指出,李女是專業保母,2023年1月10日起,在新北市三峽區住處女父母委託照顧女嬰,李女明知女嬰未滿4個月,無自救生存能力,應隨時注意女嬰之生理狀況,避免嗆奶或遭衣物遮掩口鼻等阻塞呼吸情形,未料,李女同年3月27日下午2時30分許餵女嬰喝奶後,3時許離開房間到客廳照顧另一名1歲4個月大的幼兒,當時女嬰正在哭,她竟未隨時查看女嬰狀況,遲了1小時至下午4時7至9分許,才到房間發現女嬰嗆奶臉色發紺已無呼吸心跳。
李女雖立刻對女嬰實施心肺復甦術(CPR),同步請胞姊打119叫救護車,救護車於下午4時17分到現場,並於4時33分將女嬰送到恩主公醫院,但女嬰已無自發性呼吸,也沒生命徵象,同日傍晚5時17分宣佈急救無效死亡。
李女因疏於注意造成女嬰死亡與父母天人永隔,她雖在檢方偵查中坦承犯行,但在法院審理時卻改口否認過失致死犯行,她辯稱,照顧女嬰期間均按時向女嬰父母說明女嬰身體狀況,並無照顧不周,且與過往其他托嬰父母都保持良好往來,證明她確為有愛心且為盡責保母,當時餵完女嬰後,就對女嬰拍嗝至其打嗝,直到下午4時許發現女嬰沒有呼吸時,也立刻急救,並請姊姊通報求救。
李女還指出,女嬰喝完牛奶約2小時多應已消化完畢,至今未聽女嬰有異狀,很難想像女嬰是嗆奶死亡,而法醫所解剖鑑定女嬰死於嗆奶,法官根據所有卷證資料、證人證述等詳盡調查後,認定若非李女疏於適時察看女嬰身體有無異狀,放任女嬰於喝完牛奶後長時間單獨在房間內哭泣,致女嬰嗆奶,應不至在短時間內發生死亡結果。認定李女過失致死犯行,審酌後判李女3年6月。
女嬰母親另附帶民事求償移到民庭後,新北地院民庭法官審理後,認定李女疏失導致女嬰死亡,導致女因母親面對喪子之痛,精神痛苦,因此依《民法》第194條請求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再審酌李女過失情節,女嬰母親因喪女無心上班留職停薪,其學經歷,判決李女要賠償女嬰母親10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