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王至德分享一個可能會顛覆一般人認知的判決案例,A先生疑似因愛慕或追求等原因,先前曾多次前往被害人甲女工作地點門口守候、甚至還屢屢尾隨回家,嚇得甲女報警處理,事後警方終於以違反跟蹤騷擾防治法為由對A先生開出告誡書、命其不能再有跟蹤騷擾行為。
據悉,A先生在被告誡前不僅已多次拿手機拍攝甲女機車、跟蹤,甚至還故意將機車停在甲女機車旁,並用手撫摸對方座墊,就連法院都特別說明:「機車座墊為甲女臀部接觸機車之位置,被告無故反覆、持續數次將A車停放在D車旁,刻意伸手前後觸摸D車坐墊…,顯係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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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若依此見解,摸機車座墊也會構成性騷擾!王至德律師表示,這時可能會有人質疑「跟蹤騷擾防治法」並非「性騷擾防治法」、兩者騷擾不同,但性騷擾同樣是由「不受歡迎的」及「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所構成。
因此,若摸機車座墊被認為與「性或性別有關」畫上等號,王至德律師認為那就非常有可能會構成性騷擾行為,「所以呀,戀態阿宅們要好自為之了,照這樣發展下去,偷聞女生的鞋子被認為是性騷擾的話,我也不意外了。」
王至德律師進一步補充,其實不當凝視、也就是一直色瞇瞇地盯著別人看,同樣會構成性騷擾,「喔,對了,不管是男生看女生,或是女生看男生,或是男生看男生、女生看女生都一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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