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緣於2024年1月1日上午,無照的田男騎乘機車上路,在行經松山區民權大橋附近一處交叉路口時,疑未注意到號誌轉換仍持續通過,並於紅燈亮起後撞上直行的鄭姓男騎士,導致鄭男膝蓋受有擦挫傷。鄭男事後報警,全案由警方移送地檢署偵辦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對此,田男坦承他確實未持有駕照,但矢口否認有過失情形,且辯稱事發當下他是綠燈駕駛,一直行駛到對向車道時,鄭男從民權大橋下橋處衝過來,他一路上慢慢騎、來不及反應,右側才遭鄭男撞上因而肇事。
案經台北地院審理,法官查閱肇事路口的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田男的起步位置雖未於鏡頭內,無法認定田男是否涉有闖紅燈情事,但綜合號誌時制計畫報告可知,田男在該路口紅燈已亮起的後10秒才與鄭男發生碰撞,因此無法採信田男所稱為「綠燈駕駛」。
法官認為,田男明知自身從未考領駕照,竟仍執意騎車上路,且在喪失通行權利後仍向前繼續行駛約10秒,導致本件車禍發生;又田男否認犯行,不僅曾無故不到庭,還未與鄭男達成調解,犯後態度難認良好,一審依犯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罪,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田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案件重回北院審理。法官審酌田男終於坦承犯行,且與鄭男達成調解、已見悔意,加上田男在犯罪行為當下已年滿80歲、年事已高,因此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二審最終撤銷原判決之刑,處田男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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