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單身未婚的阿炭為滿足窺探女子如廁裸露私處的變態慾望,選擇在林口一家知名的烘培坊內地下室廁所下手,他於今年2月起,在烘培坊的廁所內,將自己的高檔IPHONE16PROMAX手機預藏放在廁所黑色垃圾袋內,並開啟錄影模式,「多次」攝錄到被害人小花(化名)裸露身體私處如廁畫面。
阿炭食髓知味,以相同手法再於今年4月1日傍晚5時許,於該烘培坊廁所內偷拍另名被害人小珍(化名)裸露私處如廁影像,2小時後,烘培坊女店員到廁所打掃時,驚覺垃圾桶竟有高檔的IPHONE16PROMAX手機,而且呈現錄影模式狀態,立刻報警處理查獲阿炭偷拍犯行。
警方訊問阿炭犯案動機與手法、過程後,並檢視阿炭的IPHONE16PROMAX手機內確有偷拍影像,於是前往他的住處扣得電腦主機,一併移送檢方偵辦,因阿炭自白認罪,檢方依法起訴。
新北地院法官審酌,阿炭為滿足一己私慾,無故持手機偷拍2名被害人如廁隱私畫面,不尊重女子隱私及身體自主權,考量犯後坦承認罪,目前生活狀況,因此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阿炭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