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男與劉女均為軍人,2人原為男女朋友,後來於2024年5月16日分手。許男為了挽回劉女的感情,在分手隔天晚上前往劉女位於新北市的住處,雙方談論戀情許久卻仍無共識,且因劉女執意分手讓雙方起了爭執,不料許男隨後竟起了殺人之心,並在同年月18日上午以雙手掐住劉女頸部、不顧劉女掙扎反抗,最終導致劉女窒息而死。

然而,許男在見劉女死亡後竟多度辱屍,不僅以拳頭毆打劉女屍體5下,以陰莖插入劉女屍體陰道直至射精,甚至因未達他「性行為品質要求」而二次性侵屍體。另一方面,劉女因早已與胞姊約好要去看祖父,劉姐曾傳訊息問劉女「為何還不出來?」許男於案發現場見狀,竟還假以劉女名義回訊稱「她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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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審理,國民法官審酌許男因分手心有不甘,憤而徒手掐死劉女,導致當時年僅19歲的劉女於死前飽受痛苦,且許男在殘忍殺害劉女後,竟還以毆打、性侵方式污辱死者屍體,惡行重大。案發後,劉姐發現有異,立即衝至劉女住處門前,卻於多次敲門達5分鐘左右,許男才開了一個門縫稱「報警吧,她已經死了,她沒有救了」。

國民法官認為,劉姐進到屋內看見劉女全裸躺在床上、嘴唇發紫後,當下曾打電話給119,並在救護人員的指導下欲幫劉女做CPR,但許男卻全身趴在死者身上、阻止劉姐急救,可見許男完全不讓劉女有被救活的機會;此外,許男在殺人後有輕生行為,且於審理期間向法官證稱「死意堅定」,顯見許男只想一死了之,並無「接受裁判之意」,不符合自首要件。

今年3月,一審依犯現役軍人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犯損壞、污辱屍體罪,處有期徒刑4年;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許男不服判決過重上訴,認為案發後有委請劉姐報案,應符合刑法自首的減刑要件,且原審亦未審酌許男有「適應症障礙」,導致無法承受分手刺激、情緒失控才殺人。

高院審理認為,許男當下雖有稱「報警吧」,但劉姐當下急於救人,並未答應許男的報警要求,也未接受許男委託報警之意,且劉姐於警方詢問後才就許男殺人一事陳述事發經過,並不符合「委託他人代理自首」要件,原審判定本案不符自首規定,並無違誤;至於許男主張量刑過重,合議庭認為原審判決已針對各量刑因子做出客觀、適切的評價理由,並無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二審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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