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謀信表示,「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羈押原因若刪除,將嚴重衝擊社會治安與民眾權益,籲請修法須衡酌犯罪追訴與公共利益,維護司法公信力,他除提出4大反對理由外,並以圖標分析近4年來電信詐欺案成長數據、因串滅證聲押獲准人數分析及截至今年7月底全國羈押總人數分析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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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謀信說,刪除勾串法定羈押原因,會無法即時保全證據,將斲傷犯罪偵查效能,因為羈押制度的核心目的,就是防止被告逃亡及保全證據,確保國家刑罰權。被告雖受不自證己罪的程序保障,但沒有勾串共犯或證人的權利,個案若有事證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卻將此事由排除羈押原因之外,形同放任被告脅迫、利誘證人或共犯,規避法律制裁,將使證人無法受到完善保護,也與正在修正通過妨害司法關說罪章的《干擾作證罪》立法方向背道而馳。

黃謀信強調,目前沒有替代措施可防止勾串,刪除羈押原因將嚴重影響打擊犯罪及向上溯源的問題,他說,現今犯罪型態大多是共犯結構的集團性、組織性犯罪,包括詐欺案、虐童、兒少犯罪到貪瀆、賄選、國安共諜、營業秘密等案件,都有勾串風險,現行羈押替代處分措施,僅能防止被告逃匿,完全沒有防止勾串滅證的方法,若刪除此羈押原因,則無法透過羈押防止串供,被告得在第一時間脫身,迅速串證,偵查機關屆時難以有效鞏固事證、澈查犯罪網絡,勢必會衝擊社會治安,危及民眾權益。
黃謀信最後表示,羈押制度不可因個案遭摧毀,修法若罔顧公共利益,將淪為犯罪者保護傘,司法是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法律制度應發揮捍衛社會安全,保障民眾權益及抗衡犯罪之功能,若刪除勾串的羈押原因,將使司法難以發揮功能,民眾權益將遭嚴重侵害,司法制度的設計必須考量整體公共利益,不能僅因個案就動搖制度基礎。因此,現行羈押原因兼顧犯罪追訴及人權保障,無修正必要,因為羈押規定本有嚴格法律要件,法院依綜合審酌後依比例審酌裁定,並非檢察官任意主張,這就是「法官保留」制度,且已充分確保被告的基本人權,無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