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櫃公司因未補行公告申報113年6、7、8月營運情形、未公告申報113年8、9月份營運情形及未於規定期間內公告並申報113年第2季財務報告,遭移送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裁罰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新台幣168萬元,因對方卻逾期未繳納,便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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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分署收案後,立即對負責人採取果斷的強制執行措施,迅速查封其位在高雄市新興區的私人豪宅。在豪宅面臨被強制執行的嚴峻壓力下,負責人決定不再拖延,親自帶著新臺幣168萬元的現金趕赴高雄分署繳清所欠罰鍰。

高雄分署呼籲,證券交易法是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投資人權益、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法律,攸關我國金融市場交易秩序之穩定,各從業人員均應恪遵其規範;如因故違反規定而遭裁處罰鍰,亦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完納,否則嗣後遭移送行政執行,不僅原裁處之罰鍰仍須繳納,尚應另行負擔因執行所生之費用並承受執行程序帶來之不便,實屬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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