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文山第二分局日前執行擴大臨檢勤務,萬盛派出所警員劉育銨、陳沅璟路檢點攔查一名周姓駕駛人,發現其面帶酒容、渾身酒氣,因此通知其配合實施酒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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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盤查過程中,周男言詞反覆,先稱僅食用一碗麻油雞,後又改口表示飲用一瓶啤酒。經員警向其明確告知相關酒測權益後,周男從一開始堅決不會拒絕酒測,最終還是決定拒絕接受酒測,恐面臨新臺幣18萬元以上之罰鍰。
警方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5項規定,駕駛人首次拒絕酒測者,將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10年內若再犯,罰鍰加倍計算,且無上限,並將吊銷駕駛執照;若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終身不得考領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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