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當時年僅6歲,年紀最小的重傷者謝姓小弟,家屬向尤振仲、台鐵連帶求償6240萬元,宜蘭地院一審判賠1949萬餘元,另董家小妹董芯宸一審也獲賠4.9萬餘元,雙方均未上訴而確定,尤男與台鐵確定要先賠謝姓小弟與董家小妹共1953.9萬元。
被害人主張,尤振仲身為司機員,2018年10月21日當天駕駛自普悠瑪號自樹林開往台東,途中未依規定擅自關閉列車自動防護(ATP)系統,導致告警訊息無法回傳到綜合調度台,又超速駛入彎道,導致列車出軌翻覆釀成重大傷亡。
許姓營造公司女老闆因普悠瑪事故腰椎骨折、頸椎損傷、腦震盪等,提告求償不能工作損失、勞動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共468萬元。董家小妹董芯宸因故右膝挫傷,請求醫藥費、精神慰撫金等共100萬5420元。另普悠瑪自救會會長董家大姊董小羚母親因創傷性休克死亡請求殯葬費用,又事故造成父母雙亡,全戶有8人罹難,含鄰居共有6人重傷,也一併請求精神慰撫金,共計2022萬餘元。
另外,謝小弟是事故中年紀最小的重傷者,他因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頭皮撕裂傷、開放性顱骨骨折、左手橈骨及尺骨骨折等傷害,已達終身殘疾最嚴重等級,至今仍需靠復健追蹤,他的家屬請求看護費、勞動力減損、精神慰撫金共6240萬元。
民事訴訟過程,尤振仲未提出任何答辯,台鐵則指出,尤男擅自關閉ATP系統且超速,是個人違規行為,台鐵公司已對轄下司機員定期提供教育訓練、技能檢定及在職訓練,也會舉辦例行安全會議說明應遵守的安全事項,並辦理司機員種子訓練等,台鐵並沒有過失。不過,宜蘭地院一審認定尤振仲、台鐵都有疏失,應連帶給付許女242萬3001元、董芯宸4萬9400元、董小羚30萬2230元、謝小弟1949萬6375元,共計2227萬1006元。
其中許女、董小羚不服判決後上訴,高院認定一審判決理由及金額並無違誤,今駁回2人上訴,維持原判,至於謝小弟與董家小妹共獲判賠1953.9萬元部分,因雙方均未上訴確定,尤振仲與台鐵確定要先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