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警分局交通分隊警員趙朝安獲報後前往處理,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施男將機車停在邱男車後便進社區送貨,過沒幾分鐘邱男發動並倒車撞倒機車,當時一旁還有男女民眾路過,女子被撞車事故驚訝到雙手打開,男子則想往前將車牽起但被勸阻,隨後施男送完貨出來看見慘況,根據目擊民眾的說法後,氣憤報警。
警方以車追人,通知邱男到案說明,起初邱男否認肇事,但看到監視器畫面及檢視車身擦痕後,他才認栽,詢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對邱男肇事後未依規定處置之行為依法舉發,並協助被害車主辦理後續賠償事宜。
警方提醒,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民眾若不慎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報警並留在現場配合處理,無論事故大小,切勿因自認情節輕微或不知所措而逕自離開,以免面臨更嚴重法律責任,損及自身權益及他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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