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林承家將部隊購買價值7990元的洗衣金侵占入己後,寄回台南家中使用後,因侵占洗衣機的傳言在金防部傳開,林男為避免犯行曝光,再指示駕駛兵購買同款的洗衣機放在營區庫房,另將已侵占的洗衣機自台南寄回金門,寄放在不知情陳姓友人的工務所,還讓陳男寫下「洗衣機存放證明書」,謊稱洗衣機是寄存並在友人工務所,試圖誤導調查,脫免侵占犯行,最後仍被調查局在陳男的工務所內查扣被侵占的洗衣機,林承家的犯行因此被揭穿。
林承家不只A洗衣機,監察院在彈劾報告書中指出,林承家在接待國防部軍醫局晚宴的餐會前,將預先購置的一箱公務晚宴高粱酒,先行扣留6瓶到自己的辦公室,還挪用單位物品、浮報帳目、公器私用等,包括在餐廳舉辦慶生餐會時宴請民間友人,食用官兵餐會部分菜品,還將部隊伙食費支出。另在父親節餐會前,林男以「試菜」名義,邀約同仁到餐廳用餐,費用卻納入部隊伙食費支應,還命部屬擔任軍車、公(私)務租賃車駕駛,公務期間搭載親友在金門遊玩。
監院指出,林承家身為軍人,誠實廉潔是基本要求,竟利用職務機會侵占公有財物、挪用單位經費物品、浮報帳目及公器私用等,嚴重損害國軍整體形象,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陸海空軍刑法》相關罪責,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等規定,有懲戒必要,已依法提案彈劾,全案也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一、二審法官也痛批,林承家身居金防部少將參謀長要職,為國軍中堅,深受國家栽培,本應忠於職守為同儕表率,卻為牟私利,棄國軍忠誠不顧,侵占價值7990元的洗衣機,有虧職守,更有負國家所託,且犯後一再飾詞卸責,並委請友人出具寄存時間及證明書掩飾犯行,犯後態度惡劣,無悔改之意,因此判林男6年8月、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今年1月駁回上訴後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