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溫女指控賴男去年11月30日時兩人見面,不顧她反抗「硬上」得逞,身心受創下無法工作,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向賴男求償150萬元,也拿出一份賴男手寫的和解書做為佐證;賴男出庭時反駁,兩人在網路認識後相約汽車旅館,全程合意,且體型上「女大男小」相差懸殊,不可能有強迫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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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男也反控溫女事後多次傳訊或約見面,不斷以「性侵罪會關12年」等語威脅,要他出70萬元和解金「了事」,還向他索要手機等物品,他一時驚慌簽下和解書,細想後驚覺可能被「仙人跳」,於是報警並寄發存證信函撤銷和解。

台南地院民事庭審理此案,法官發現和解書金額寫的是70萬元,與溫女求償的150萬元相去甚遠,且溫女曾傳訊賴男母親,指出「若無意願和解就走法律途徑」,可見雙方對和解並無共識,且溫女未能提出遭性侵具體證據,2度開庭都以診斷證明請假,綜合事證認定理由不充分,判賴男免賠,可上訴。

女方兩度告假未出庭,又提不出具體證據,台南地院駁回求償告訴。資料照
女方兩度告假未出庭,又提不出具體證據,台南地院駁回求償告訴。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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