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王姓男子(23歲)與鍾姓女子(26歲)係男女朋友,並與鍾女的5歲女兒及其等之友人同居於桃園市八德區。去年8月27日上午6時許,2人因細故在住處浴室內發生肢體衝突,王男持浴室內之玻璃製香氛罐敲擊鍾女之右額部及鼻樑位置,造成鍾女受有右額部挫傷合併撕裂傷及鼻樑開放性骨折等傷害,並因頭部外傷導致創傷性腦損傷而死亡。
同日上午7時許,王男確認鍾女已無呼吸心跳後,為避免鍾女死亡之情遭察覺,即帶著不知情之鍾女5歲女兒,一同將該裝有鍾女屍體之塑膠桶移置自用小客車副駕駛座,當天上午10時19分許駕車前往桃園市龜山區偏僻處挖洞將鍾女之屍體加以掩埋遺棄。
由於同住友人發現鍾女失蹤,追問王男其下落,王男父親獲悉後也不斷勸說,王男才向警方自首,並帶著警方在龜山區樹人路棄屍地點,找到遭棄置之鍾女遺體,由警方依法送辦。
王男坦承犯行,桃園地院國民法官法庭認其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和遺棄屍體罪犯行明確,應分論併罰。審酌王男無視法治社會規範,使被害人喪失寶貴生命,為掩飾犯行竟與不知情被害人5歲之幼女一同棄屍,所為令人髮指,泯滅人性,兼衡其主動向警自首,並已賠償被害人家屬60萬元之犯後態度。判處應執行1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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