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這起事件發生在2023年12月19日凌晨1時許,蔡姓男子酒後搭計程車返回住處,下車後鄰居鄭男養的狗朝著他狂吠,蔡男酒後性起就攻擊狗兒,鄭男聽到聲響外出查看,雙方爆發衝突扭打成一團,鄭男出手推蔡男,對方一個踉蹌摔倒,鄭男上前坐在蔡男胸背處壓制,又拿鋸子以木製鋸柄朝臉部猛打。
一開始蔡男還有掙扎,後來全身癱軟沒了反應,鄭男回過神來才發現出事了,騎著機車前往警三分局長安派出所報案,警方到場後發現蔡男頭部有瘀青及撕裂傷,送醫救治仍回天乏術,起初鄭男稱不知發生何事,看到鄰居倒臥門前才報案,在深入追問後他才道出原委。
根據相驗及解剖報告,蔡男頭部外傷合併頭皮血腫、雙眼瘀青、前額3公分、鼻梁2公分、右眼尾1公分開放性傷口、左手挫傷等傷害,死因為胸背部長時間受壓,造成呼吸受阻,伴隨肝臟莢膜損傷,坐壓行為與死亡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國民法官審理此案,認為鄭男壓制方式過當,加上蔡男酒醉失去防衛能力,且事後未賠償或取得對方家屬諒解,審訊期間供詞反覆未見具體悔意,最終合議庭判處8年6月徒刑,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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