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小花是王男妹妹的朋友,2021年11月12日當天,小花借住於王男妹妹家中,當時正獨自一人躺在沙發上熟睡,王男見狀竟心起歹念,先是隔著衣服觸摸小花的胸部,再將手伸入小花的短褲及內褲並觸摸其陰部,下一秒正準備將手伸進陰道時,小花便因感覺到異狀驚醒隨即翻身躲避,才讓王男收手未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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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王男出庭時辯稱此次犯行是因「涉世未深」誤觸法網,還稱自己犯後態度良好且無前科,犯案後也深感悔意,向法官求情是否能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北院審酌小花是王男妹妹的友人,為了考試交通之便才借住友人家,不料王男竟僅為滿足自身性慾,利用小花因信賴、未加以防備而在沙發沉睡之際,對小花趁機性交未遂,侵害其性自主權,對小花身心造成無可抹滅的傷害,犯罪所生危害非輕,加上王男在警詢、偵訊中僅坦承乘機猥褻,矢口否認有乘機性交未遂的犯行,應予以嚴懲。
然而考量王男在審理期間已有所悔悟且認錯,除了有向小花道歉並取得她的諒解外,雙方也已達成共識和解;再衡酌王男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智識程度、工作狀況、家庭經濟情況,認定王男經過此次偵審程序,應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一審依乘機性交未遂罪,判處王男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期間須向小花給付250萬元損害賠償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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