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高男是在2023年7月20日晚間飲酒後醉倒在北市街頭,經路人發現打119求救後,於晚間7時41分被救護車送至北市聯合醫院急診,豈料,高男竟趁護士為他打針無暇顧旁之際,竟伸出鹹豬手偷摸護士左臀一下,護士發現立刻嚇得花容失色,且當下感到極度噁心,於是在同事陪同下前往警局控告高男性騷擾。
檢察官根據護士指控、高男的自白、北聯醫函覆的高男酒後路倒送醫急診病例、監視錄影檔案及照片等證據,認定高男性騷擾女護士犯行,因此依性騷擾罪起訴高男並聲請簡易處刑。
法官審理確認高男涉犯的性騷行為屬修正前的《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法官審酌高男因酒後一時衝動,乘女護士不及抗拒之際而偷摸其左臀,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觀念,造成被害人心理傷害。直到法院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後才坦承犯行,且有多起竊盜前科,因此依性騷擾罪判高男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