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戴2人同為新竹縣某公司僱請的司機,因在工作時與鍾姓主管多所摩擦而心生不滿,去年1月共同商議製作爆裂物,在鍾男住宅前引爆以恫嚇鍾男,並透過網路影片教學學習爆裂物製作方式後,由陳男負責在新竹縣住處內製造爆裂物1枚,並以3千元報酬交給廖姓男子,委託廖男在去年2月間將爆裂物裝在鍾男停放員工停車場內的小客車車尾下方保險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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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因爆裂物接收器電池異常而引爆失敗,陳、戴2人仍心不甘,再利用購買的材料製成第二枚爆裂物,去年3月中旬再委託廖男安裝在鍾男車尾下方保險桿處,並順利引爆,致鍾的座車之後保險桿、後車門、後方向燈等多處板金凹陷而損壞
案經警方據報到場,在現場查獲未成功爆炸之爆裂物進而追查,並調閱案發現場及沿途監視器影像畫面,追查出陳、戴及廖3人涉嫌重大,循線將3人逮捕到案送辦。
新竹地院審酌陳、戴2人無視國家禁令,為細故製造爆裂物,進而持以實施恐嚇犯行,對社會治安深具危險,犯罪情節重大,但與被害人達成調解,願意賠償損失情,依製造爆裂物重判陳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戴男16年6月;另廖男依非法持有爆裂物罪判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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