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士廉於與杜男原是朋友,他介紹胞弟為杜男紋身服務,之後卻因其胞弟是否完成紋身各說各話,於是約杜男在台中市警局四分局外路旁談判,黃男事先購買1盒火柴及桶裝汽油後於2023年7月24日在四分局外路旁等待杜男,他一見杜男就朝對方身上潑汽油,2人隨即激烈爭吵,黃男還在過程中掌摑杜男,並在情緒激動下點燃火柴朝杜男站立的地面丟去,瞬間引燃汽油後延燒杜男身上,導致杜全身大面積二至三度嚴重燒燙傷,經送醫後救治2天仍回天乏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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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法官均認定黃士廉犯案手段凶殘,導致杜男死亡等重大損害,但審酌他平日素行尚可,且始終坦承犯行,黃男雖於二審時寫悔過書並願先拿出20萬元賠償杜男家屬,但均未獲同意、原諒,因此均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再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仍認黃士廉坦承犯行,雖未與杜男家屬和解獲得原諒,但認高院判決並無違誤,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