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判決指出,魯紀賢分別於2018年、2020年先後認識中共情報人員「孫建」、中國人士「王浩」等,隨後在「孫建」的遊說利誘下,回台為中共從事情報蒐集、發展組織,由「王浩」擔任聯繫窗口,魯男則透過地下匯兌業者田曦,收取「王浩」提供的資金資金,並於2022年間先後吸收林婕妤、林楚崡、常德隆、李得勝、馮世維等現、退役軍人或海巡人員,再利用其等軍中人脈,招攬更多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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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還指出,魯紀賢指示友人趙亦偉擔任司機協助安全屋搬遷工作,並負責前往馮世維的服役駐地,拿取存載海巡署公務資料的手機、記憶卡並支付報給馮,再傳輸公務資料電磁給魯,並陪同會晤軍職人員等任務。魯男另要求友人郭伯廷、曾姿婷提供作為收受中共提供資金之用。郭男、曾女還於2023年4月間,依魯男指示,將軍人鍾采容攜帶的軍中資料掃描成電子檔,以利魯男傳給「孫建」、「王浩」等人。

此外,田曦自2021年2月起從事地下匯兌業務,隔年8、9月起與「本本」、「奔跑的蝸牛」等業者合作,經手地下匯兌共計1.9餘元,因此獲取415萬餘元。

判決指出,魯紀賢、林婕妤、林楚崡、常德隆、李得勝、馮世維、趙亦偉等7人均坦承犯行,且根據卷內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軍中資料、海巡公務文件等證據均相符,認定魯男等人犯行。另郭伯廷、曾姿婷均不否認出借帳戶給魯男使用,但均辯稱其等未協助掃描軍中文件,對於魯男發展組織均不知情,但從卷證資料,認定郭、曾對於魯男等人犯行均知悉,2人且依魯男指示做事,犯行明確。田曦則否認從事地下匯兌,但從證據資料足以證明田男犯行。

法官審酌,魯紀賢等人均違反《國安法》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馮世維則未遂,趙亦偉郭伯廷、曾姿婷均幫助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等罪。田曦則違反《銀行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其中魯紀賢、常德隆、李得勝自白犯行,並供出其他正犯、共犯,依法減刑。林婕妤、林楚崡也自白犯行,均依規定刑。至於馮世維為未遂犯依法減刑。趙亦偉、郭伯廷、曾姿婷均為幫助犯,也依法減刑,因此考量魯紀賢等人犯罪情節程度後,依法判魯男10年半、郭男3年10月徒刑,其餘被告均依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