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共諜案緣於退役上尉邵維強在金門經營旅社,並擔任電視台駐地記者。他遭中國情報單位「中國廈門市人民政府第四辦公室」吸收後,自2002年起積極在台發展共諜組織,曾任金防部金門守備上校大隊長向德恩也是吸收的成員。向德恩當時離婚心情不佳,受邵男說服後簽下兩份投降誓言書,向男還穿軍服與邵男合影,邵男之後每月支付向男4萬元酬勞,直到全案爆發共計56萬元,邵男已被判12年6月,向男7年6月,均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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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繁嘉則被控自2006年起,被邵維強以金錢誘惑協助發展共諜組織,孔男當時還在服役,他利用軍聞社軍官記者身分拉攏現役及退役軍官,提供免費招待到越南旅遊機會,企圖帶領軍官出國,讓這些軍官接觸中國情報單位,但他欲拉攏地的軍官都無法成行而未能得逞。

檢方自從邵維強共諜案持續追查,發現孔男已發展共諜組織長達10多年,還收受賄賂,檢察官認為他的行為讓國家恐出現難以預料危險,因此依法起訴。桃園地院審理後,依貪汙等罪判他5年6月,並在判決中痛批他「背叛國家」,上訴後,高院認定孔男初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國家安全法》發展共諜組織未遂罪,雖他認罪,但仍重判5年4月,可再上訴。